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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

另外一半外遇擺在眼前,知道他們的親密行為,卻無法告成通姦罪?

通姦罪的定義是什麼?


依照法律之定義為: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雙方合意之下發生性器結合的情況。
相關約束法案有以下幾條:

●《民法》
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刑法》
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5 條規定「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第321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依照定義分成三部分來看:

一、一方為現有配偶之人
二、與配偶之外的異性合意下
三、發生生殖器官結合接觸行為

第一條,表示男女朋友不適用!沒有法律婚姻約束的關係,不受此保護!再來異性代表著若對方是與同性越過界線,通姦罪就不成立!
第二條,合意代表著去除了強姦與姦淫(註1)的可能性。
第三條,異性間的口交、愛撫都不會成立通姦罪。
註1:「姦淫」和「性交」在刑法的概念上是不相同的。

姦淫指彼此之間沒有結婚的人自願性交,這其中包括通姦。
而性交在刑法第10條對之定義為非基於正當目的而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兩者在基本上有著自願非自願、正當非正當的分別,再者性交較姦淫的定義與範圍更寬,姦淫是異性間的性器接合,性交不分性別也不限為生殖器的結合。而通姦屬姦淫的一種,意味著判別較為嚴謹,沒有確切證據無法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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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告成通姦罪?


「證據」是一切的關鍵,而通常有以下幾個可作為有證據效力之證物:

1.抓姦在床:具有影像、照片等等是於法庭上最穩當的證據。但前提是蒐證過程必須合法。
2.保險套與體液:如果能夠找到使用過的保險套與另一方的體液,也是成立通姦罪很有效的證據。
3.衛生紙:男女性行為結束後雙方一起使用的衛生紙,與保險套都可以檢驗出雙方的DNA。
4.文字訊息:文字內容已經討論到性交、次數、地點等,再綜合其他證據,也是有效果的證據。
5.針孔攝影:為取得通姦罪的證據,在自己與配偶的臥室裝設針孔監視器,為保障婚姻捉姦而蒐證,非「無故」偷錄,屬合理的權利行使,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該證據可採用。 但若在不是自己的住處臥室裝設針孔,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且該蒐集來的證據也可能無法使用。
6.私生子的存在:代表著性器結合曾經發生的事實。

一般人在婚姻中遇到對方外遇,想通過法律制裁,告成通姦罪,第一個想到的都是「抓姦」,為什麼呢?
原因很簡單,看以上六點就能明白,執行抓姦可以說就能一次擁有了多項證據(照片、影像紀錄、保險套衛生紙、警察徵信社之人證等),只要抓姦執行的正確又合法,那麼告成通姦罪的機率就大幅提升,勝卷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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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之法律疑雲


1.通姦罪,可要求多少賠償?
通常沒有固定標準,法官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財產、社會地位、學歷及加害程度,及綜合各種情形考量,核定適合的賠償金額。
一般通常40~60萬不等,隨著上述之考慮因素而有所變動,越有名資產越雄厚自然就賠償更高,反之也是一樣的。

2.通姦罪,通常判多久?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來說即使在現在一罪一罰之下,實務上對於通姦罪仍多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又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即使大部分皆判3~4個月,最終通姦罪判刑的結果,通常是以罰金收場。

3.何謂一罪一罰?
一罪一罰即為,構成一個犯罪行為罰一次,以通姦罪舉例,提出告訴後,認定兩人性器交合多達20次,便是犯了20條通姦罪。但同上所述,合併後執行刑時,審辦上也很少超過六個月。

4.誰可以告通姦罪?
如上之法律所述,通姦罪屬告訴乃論,只有配偶可以在無寬恕無縱容之情況下提告,必須在知情後六個月內必須提告否則無效。身邊即使是直系親屬也不得提告。

5.通姦罪之追訴期有多長?
通姦行為追溯期為10年,通姦行為若超過10年以上,則不能追溯而喪失提告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意即通姦罪是從知悉犯人為何人時算起,六個月內可提告。
註:這裡的「知悉」,是指告訴人有「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6.原諒配偶之後反悔想提告可不可以?
不行。刑法第245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凡是知情後原諒或事前縱容的行為態度,一律喪失此次通姦罪之告訴權。

7.離婚之後,還有通姦的問題嗎?
有的。比如離婚後發現小孩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推算小孩之受孕期間,在兩人的婚姻關係期間內的話即有權利提出告訴,也務必記得於知情之六個月內提出,某則喪失權利。但如果小孩歲數已經超過10年則同樣也過了追溯期無效。

8.純炮友卻不算通姦罪?
曾有過相似案例,最終的確處分不起訴。原因是因為彼此之間沒有感情,一般炮有在發生關係時根本不認識彼此,即使是固定炮友有很少過問對方私事,單純只為慰藉性之需求,達不到相姦的構成因素。

9.通姦罪告不成該怎麼辦?
還有民事責任,妨害家庭罪中的「侵害配偶權」可以提出告訴。一般告不成對方通姦罪都是因為證據沒有清楚表示出對方性器交合,但例如,貼臉、摟肩、吻頸、裸體共眠等,即便沒有性行為,都算在侵害配偶權的範疇中。
簡單來說,侵害配偶權不僅限於性關係,只要是超過了普通的社交關係、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在法院看來都有侵害配偶權的可能性。

10.通姦罪和侵害配偶權的差別
通姦罪屬於刑法,告成之後屬於犯罪,有前科紀錄。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屬於損害賠償之訴訟,不會有前科紀錄。
唯一相同的是對方都要付出代價,但原告可撤回對配偶之告訴,只告第三者。

通姦罪的目的與通姦除罪化
台灣作為世界上僅存幾個仍然有通姦罪的國家,光是亞洲除了回教國家幾乎就僅存台灣,像是英國僅對「持續性」之通姦予以處罰,1、2次出軌不處罰,對於習慣通姦罪的台灣人民來說是非常不可思議。

通姦罪訂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但是隨著社會對性觀念的開放,對婚姻的觀點轉變,刑法處罰通姦行為,真的能讓「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嗎?

似乎是做不到的,法律再嚴謹也無法約束人的心,一段感情要順利、婚姻要美滿,靠的不是一張紙的法律約束而是雙方對愛的共識與婚姻的認同,通常當婚姻中的一方想外遇或通姦都是對這份感情不再忠貞,傷害了這份感情的約定,所以即使有了婚姻法律的約束,卻也不能起到真正維護家庭感情的效力了,所以才會提出通姦除罪化。

什麼是通姦除罪化?

不是只當對方背叛婚姻、他人介入婚姻時完全無可約束,而是去除犯罪的名義,權交由民法做損害賠償處理。

現行通姦罪之法律為刑法,處理社會之犯罪,然而婚姻出軌,屬於雙方婚姻契約之違背,其實不必耗用公帑,走刑事法律訴訟之程序。

而且在現行通姦罪中有許多不夠完正與不平等的漏洞在,1.最為真正出軌的一方,卻可因為配偶原諒就無罪,只罰第三者,著實不公。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有的人甚至在不知情情況下介入婚姻而背上刑責,實在有所疏失。2.只限於異性發生性器交合才有效力,同性之間的出軌理應也要適用,否則為一大疏失。

隨著大法官釋憲,同性婚姻兩年內須訂定民法,今年也通過專法後,關於通姦罪實在必須做出巨大的改變與定奪。 晚晴徵信社隨時關注對法律的改變之進度,並為此加以做出考量與統整,為客戶提供最周全詳細的服務,不讓客戶受限於法律而無法解決問題。

並利用多年來累積的豐富經驗為客戶處理各式疑難雜症,不停成長、創新、改革,持續進步才能因應社會的改變作出最迅速、最切合的應對方式,完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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