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在法律上沒有特別規定,但為了避免見證人行為或見證上的瑕疵,一般來說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智識健全的成年人。
而離婚證人的法源依據,是源自於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需要至少兩位以上(含)證人並簽名。
而兩人的婚姻之所以要有證人來見證,主要是確定夫妻兩人是真心想離婚,不是鬧脾氣而已,以及避免將來會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因此只要身邊有智識健全的成年人,原則上身邊的親朋友好都可以幫忙擔任離婚證人,就算是不熟或是不認識的人,只要能履行見證的事實,並幫忙簽名,就可以成立。
雖然離婚證人的門檻很低,但是許多人可能會因為怕觸霉頭而不願幫忙,或是當事人可能不希望引起身邊的人閒言閒語、或是懶得解釋這麼多,因此尋求朋友以外的人協助。
如果離婚證人是自己的下屬、親人、或是受於人情壓力、這種在壓力下被迫見證,很可能導致對方反悔時,可以打官司請求法官認定見證無效,導致不必要的麻煩。
若隨便找了陌生人,將來若有人反悔要打官司,結果發現見證人的身份有爭議,或是找不到當時的見證人來說明,甚至見證人完全不記得這件事,會讓問題變得更難以釐清。
離婚證人對有些不了解的人來說可能簽個字就完事,但專業離婚證人除了能保證自己的見證絕對有效,也可以協助確認簽字離婚的程序正當無誤,避免相關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