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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到最後只能離婚了?該和平離婚?還是挽回感情?

婚姻中能有到最後的畢竟還是少數,有些人婚後平淡到沒感覺了、有些人忙於經濟或家務疏於維繫感情,最終都導致伴侶間開始得不到彼此需要的陪伴或溫暖,甚至有些人會因此開始外遇,最後才發現彼此已經難以挽回感情。當你們的對話只剩下:「哦、好、恩、知道了」、當你失望太多次終於絕望了、當你連爭吵解釋的慾望都沒有…是不是就代表,已經到了不得不離婚的時候了?

真的無法挽回了嗎?

當感情已經走到連架都懶得吵,基本上離婚已經是遲早的事,但是一段愛情長跑就這樣放棄,付出這麼多竟然留下這種遺憾,有時也挺不甘心的,不過我們也碰過不少案例,他們會走到那一不純粹就是對於「經營婚姻」經驗不足,所以才不斷地消磨到這種局面,這種情況即便有外遇,只要透過一點手段考驗人性,要摧毀一段婚外情並不困難,甚至有可能因為撕破臉而回家認錯討拍。雖然感情挽回不可能100%成功(敢把話說死的肯定有問題),但如果雙方只是因為經營不佳,看不到未來而變得消極,其實離婚很可惜,對孩子最佳利益而言,也肯定是雙親家庭>單親家庭>不幸婚姻,真的不適合的話離婚的確比較好,但我們更常碰到的是,找出夫妻失和的癥結點後,這個節一打開了馬上從不幸婚姻跳升為和陸的雙親家庭所以當客戶打來說想離婚但對方不肯,我們都會先試圖了解婚姻狀況,一方面如果可以挽救,客戶也還有愛,我們不一定要摧毀這段關係;另一方面也是了解婚姻狀況後,如果確定客戶真的走不下去,我們也比較清楚如何幫助客戶和平離婚,並且將傷害跟損失降到最低

如果決意離婚該怎麼做?

最高原則當然是「精神上的和平離婚、及物理上的協議離婚。」如果有辦法讓對方甘願簽字為什麼還要上法院?但即便是這樣,我們還是會鼓勵要先私下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為既然對方不想離婚,那你就已經處於劣勢了,你們無法對等談條件,他不簽字你也只能上法院,成本高還可能敗訴,除非對方明顯做出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十大要件,如果碰到獅子大開口的話就更麻煩,你不滿足他條件,就算上法院他也會極力挽留你,在勸和不勸離的國家,很多法官也不樂意親手了結一段婚姻。走到那一步之後大家都尷尬又難看,人家說分居3個月可以離婚,很抱歉,那是「被分居」的人才可以提,雖然可能符合上述法條第五點「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也就是如果你主動分居,那可以提的人只有你的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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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和平離婚?

想要和平離婚又必須達成兩個條件,一個對方願意放手,一個是協議內容雙方都能接受,比如監護權、財產分配、贍養費等等。因此,想要和平離婚,最先決的條件其實是「增加對方離婚的動機」,這聽起來也許有點不道德,但是離婚不像分手,分手只要一個人無法繼續就能結束,離婚卻必須兩個人同意,另一個不是配偶就是法官,只要他們都不同意,就變相是用婚姻綁架你的自由。有時離婚是不得已,兩在一起已經變成每天的折磨,即便慢慢產生憂鬱症等心理疾病,最後拖垮家庭、讓父母操心、孩子也被迫要從小適應這樣的家長,也並不是什麼令人意外的結果。而來找我們的客戶,通常也是已經難以承受,並且經了解已經沒有修復的餘地,才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如果如果還有幸福的可能,誰還想要重新開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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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不願簽字到和平離婚?

要怎麼製造離婚動機?方法其實很多,比如你已經知道對方在外面有別人,可以故意先放風一段時間,像是假裝出差或家裡有狀況,回原生家庭住幾天,給對方更多偷吃的機會(也可以趁機蒐證當底牌),讓他們感情快速增溫,再回來以技巧性談判的方式,說服對方自願離婚,而對方越渴望自由,這時協議的條件就會越好談,不過最好事前徹底做過專業分析。萬一你面對的是兩邊都要的人,攤牌之後卻又沒證據當籌碼,前面的忍耐就白費了,還會打草驚蛇將來更難蒐證。而有些狀況是想離婚的客戶自身已經連一天都忍不下去,每天都在崩潰的邊緣,就會更需要我們及時伸出援手開導以及用最快的方式設局離婚,像是派出臥底第三者去吸引客戶,鼓勵他離婚並蒐證,只要協議談不成馬上就拿外遇證據正式談判。畢竟如果能讓客戶這麼崩潰,通常是對方早就有責任卻沒好好處理,才只好用這種方式解決。說真的,沒有感情的婚姻,物質條件再好都沒意義,只是為了分擔照顧孩子的壓力,而互相利用的同居人,這是很不健康的。

離婚要特別注意什麼事?

說起來可能很俗套,就是錢跟孩子,離婚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贍養費、孩子扶養費、孩子探視權等問題要協議,這部份看似簡單其實眉眉角角超多,光是財產分配就對監護權有很大的影響,也影響到離婚後是否能安穩的重新開始,還是要同時承受婚姻失敗跟有一餐沒一餐的生活?而且離婚協議千萬不要自己覺得聽起來合理就好,很多客戶聯繫我們時,都說他明明寫了「隨時可探視小孩」,去之前也提前約好時間,憑什麼對方可以故意都剛好沒空,大多我們都是協助客戶正式的約對方重新協議,將每個月的會面方式、日期、時間、頻率…等,以及最重要的過夜問題都清楚載明並公證。當然你也不一定要這樣做,但每一次賴帳就都要三催四請群求救濟或司法管道,你真的撐得住嗎?而通常孩子當時的監護人都不會爽快答應重新協議,因此我們都會留著底牌,透過談判技巧說服對方。因此如果您在離婚前沒先做過相關離婚或法律的諮詢,離婚後又無法說服對方重新擬定,是有可能要再回頭重打一次官司,才能保障您的探視權,而如果我們碰到這種情況的客戶,基本上會請專業律師來分析勝算,以及連監護權改定或共同監護權的官司也一起打的勝算,為您爭取最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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