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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時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以什麼的標準來作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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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時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考慮一 切的情況,並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年齡、性別、人數以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願以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以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意願與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者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的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自己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的費用,藉由雙親分工,使孩子能夠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環境下成長。若是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了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在舊法裡面,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於丈夫,而之後,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有了大幅的更改,較符合男女的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經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之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後,得為子女之利益做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利益?法院的認定就是,離婚監護除了生活扶養之外,還包括子女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以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官會依照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以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以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做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之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的訪視,並且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做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的利益來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和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以及孩子和你現任丈夫(如你已再嫁)的相處情形都是重要的。

父或者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唯一標準,有錢一方不一定絕對是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的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比較適任,誰就比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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