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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程序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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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 looking through blinds

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婚」或者「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情形支下,而協議離婚。

如果要離婚當事人未成年,雖然想要和另一方協議離婚,一定要經由法定的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才可以喔,否則離婚行為是無效!

或者您還沒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而想要辦理離婚的話—-依法結婚而沒辦理結婚做戶籍登記,已有婚姻支效力了,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作登記,然後同時辦理做離婚登記,這是必需要手續喔!否則離婚也會算是無效的。

(1)書面的資料,就是所謂『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離婚意願以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以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給付、子女探視時間起迄、贍養費以及其他特定支約定等事宜清楚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種保障。離婚協議書並無範本,需要依造雙方之協議來訂定,需要以清楚、詳細為主原則。

(2)證人,有確實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之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名蓋章,最保障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要注意!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做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到了其他二個人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辦了離婚程序,還是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3)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之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的協議書,攜帶著身份證、戶口名簿等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之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是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是完成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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