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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時效性以及求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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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或者替借款人保證,債權人請求權為十五年,是依民法第一二五條的規定。如果是借款或者借款保證,對方取得於債權憑證的話,對方的時效還未超過年限,可以強制的執行。

本票請求權為三年,如果是唯簽發本票,若時效已經過了,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的不存在之訴,在同一訴訟裡面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提到了五年的時效性,是指本來要請求權時效未達五年,如經法院判決才延到五年(本票的請求權為三年,如果本票持票人提起給付票款,那麼給付票款的判決確定知後,五年內債權人與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原本未達五年的雖可延長為五年,但是只有一次(法律並沒規定永久均可以延長五年,所以就本票給付票款判決支後,再五年內聲請債權的憑證,雖燃合法,但在取得債權憑證支後,超過了三年再於執行,債權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以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已經過期的判決或者債權憑證,仍然可以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只有民事訴訟上可以主張拒絕履行抗辯而已),只不過是債務人可以提起訴 訟主張時效消滅而且確認債權不存在(因為被強制的執行,而有提起確認債權之不存在的法律上利益,所以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為討債以支票向對方借錢,借錢時效是十五年,支票請求權是一年,如果是對方以請求給付票款起訴而不是請求返還借款起訴支時,給付票款 經過法院判決,時效延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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