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 3 月 19th,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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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聲請破產之後對債務人有甚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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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人身方面:秘密通訊之限制─法院等於破產宣告之後,認為在必要之時,得囑託郵局或者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的郵件、電報送交破產之管理人。帳簿記載保全─旦破產宣告之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的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居住限制─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以離開其住居地。

人身自由限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者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者隱匿、毀棄財產之虞時,法院得以管收之。執業限制─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等之限制。選舉權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2、在財產方面:喪失財產管理及處分權。債權受償的限制─宣告破產之後,破產人之債務人不得以向破產人做為清償。詐害行為撤銷─債務人於破產宣告之前所為之無償或者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照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的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擔保或者清償之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宣告的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以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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