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和離婚請台中縣府幫忙主持公道
1 min read夫妻離婚之後,經常為了孩子的監護權問題引發衝突或者暴力事件,為了要讓未成年子女得以在安全而中立之探視環境中,與未同住在一起之父親或母親持續維持親子關係台中縣政府扮演著中介角色,提供場地以及設備讓家暴以及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台中縣家庭暴力以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與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提供聯絡電話供民眾解決家暴和監護權、離婚案件。(黃資茗報導)
家庭暴力事件時有所聞,離婚案件也是逐年增加,部分夫妻因為家暴或者協議離婚會討論孩子之監護權,事後未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常因為探視孩子問題和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發生衝突,甚至引發監護權之暴力事件。
台中縣家庭暴力以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為維護家庭暴力之事件或者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權利,提供家庭暴力以及離婚案件未成年監督會面做交往、交付或者諮商輔導,讓未成年子女得以在安全而中立之探視環境中,與未同住一起父親或者母親持續維持親子關係,從92年起開放受理家庭暴力案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案件申請。
台中縣家庭暴力以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指出,該中心服務對象原為法院裁定會面之案件,但是鑑於離婚案件日益增多,目前服務對象擴及至離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因該中心空間、人力有限,今年6月起委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承辦之此業務,希望藉由空間加大、服務人力要增多,協助每一位父母以及子女都能享有親子互動和交流情感的機會。
台中縣家庭暴力以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表示,大人世界很複雜,總是難以判斷孰事孰非,然而在孩子小小心靈世界中,無論是爸爸或者媽媽,都是他們最愛之人,但是有些夫妻離異之後反目成仇,失去監護權一方為了得到監護權,或者傷害對方,經常利用會面之機會,做出不適當舉動,例如刻意毀謗擁監護權之一方,雙方為了孩子教養問題,還會惡言的相向,殊不知這些不當舉動會嚴重傷害孩子心靈。
因此為了避免會面時引發不當之爭議,雙方會面之時都會有社工在旁陪伴,除糾正不當舉動之外,也會適時提供當事人婚姻協談和親子關係輔導及家庭暴力法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事項諮詢等等服務。
若是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應該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所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以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之權利,也是父母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之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之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該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要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之監護、財產監護以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之後,對於子女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做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來約定子女由誰做監護,並且明白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就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做裁定之。但是沒有監護權一方也需負擔撫養之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生活費以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在舊法裡面,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若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之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的更改,較符合男女之平等原則。如面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經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弱者,法院在做裁定時,得為子女之利益做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之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以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以及意願等條件,並且參酌社工人員所作之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父或者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之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