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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修法:離婚後能拒絕分配夫妻財產?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也就是說將來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多的一方面臨對方上法院要求分配財產時,如果認為這樣有失公平,請求不要跟對方一人一半平分財產,甚至是不分財產給對方,只要能提出具體證據,並且讓法官採信,像是經常賭博投資把錢敗光、賴在家拿零用錢沒照顧過孩子…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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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簡而言之就是夫妻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跟對方平分夫妻財產,要求雙方差額的一半,白話一點就是雙方婚後的財產扣掉負債後,剩下全部的錢一人拿一半。簡單舉個公式:A的婚後資產扣掉婚後負債剩70萬,B的婚後資產扣掉負債剩10萬,兩人總共有80萬,所以雙方平分各拿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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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修法改了什麼?

  1.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2.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這兩條字面上意思,大意就是對婚姻沒貢獻、或其他原因,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財產平均分配的請求,並規定在做判決時,需考量到的哪些因素。像上述的公式,如果雙方是收入都差不多的雙薪家庭,B婚後財產剩10萬是因為家庭所有支出都是他在出,雙方對家庭照顧的勞力也差不多,那平分財產是合理的。

但如果B剩10萬單純只是因為他成天喝酒賭博敗光,卻要求A離婚時要交出自己積蓄平分財產,來達到兩人各有40萬的結果,那就有失公平。因此才會如此修法。

要如何證明平分財產有失公平?

理論是美好的,實務是困難的!這裡有兩個重點,一個是不願平分財產的理由,另一個就是要拿出對應的證據,要求平均分配的人不太需要特別舉證,只需要擔心對方隱匿財產或脫產,而如果要拒絕分配不一定要舉證,但對方肯定也會提出反駁,因此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但是問題來了!夫妻在結婚之後,不可能把彼此的勞動、貢獻等等每天詳細記錄下來,因此這部分對於一般人來說實在難以舉證,即便有證據,力道可能也很令人失望。比如對方成天喝酒不工作、也不照顧家庭,如果僅只是人證跟近期買酒的發票,就算法官採信了,恐怕也只能稍微降低一點對方分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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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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