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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之對於通姦罪有甚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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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配偶而和人通姦,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相姦者,同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之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之為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

本罪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必須為現有配偶人,二則須有和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最犯(有配偶之人和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之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之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者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之相姦罪。乃謂認識和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的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之必要,但未滿十四歲的女子,因為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之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和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

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主體。

所以行為人和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和幼童性交罪,不成立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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