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台中一名男子與同事婚外情,到摩鐵發生關係,正宮委請徵信社人員跟蹤,在兩人離去後,立刻向摩鐵業者租下房間,並買下房間內的床單,果驗出丈夫的精子細胞及「小三」的DNA,台中高分院依妨害家庭罪將兩人各判刑3月,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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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
夫妻兩人於103年元月間結婚,本案發生後已離婚。他與同事「小三」106年1月21日晚上,在南投縣沐悅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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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房間
正宮先前已懷疑丈夫外遇,委請徵信社人員跟蹤,經徵信社人員通報後她趕到沐悅汽車旅館,待丈夫與小三離開該汽車旅館時,正宮立刻報警處理,為取得通姦、相姦證據,向沐悅汽車旅館租下該房間並購買房間內之床單,而取得該房間內之床單1條、採集衛生紙。
正宮證稱「扣案衛生紙及床單是由我交由警方扣案;當晚,我一直等到2人從汽車旅館出來後,就立刻報警,以及請房務人員不要整理該房間,並買下該房間的時數,其等警方到達該汽車旅館後,才進入該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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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定
外遇的兩人否認發生性關係。但送往刑事警察局鑑定的床單、衛生紙鑑定出,有「丈夫」的精子細胞、及「小三」的上皮細胞。二審時法院認為「丈夫」未能克制情欲,破壞婚姻之忠誠義務,而「小三」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關係,破壞他人婚姻之圓滿幸福,兩人迄今尚未與正宮達成和解,因此判正宮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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