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問:先前在某個基金會工作三年,於 93 年七月底離職了。但公司並未把未修完之特休假折成現金給我。
請問我離職一年多了會不會沒辦法追討呢?要如何追討?可否向何處請求協助?公司未提供離職當月的薪資明細可以嗎?可是在我住所的地方法院書面追討不到外縣市嗎?我要提供哪些必要的文件?
覆:(勞基法39條)特別休假之工作者,工資由雇主加倍而發給,若是未發給請求權時效5年,所以時效未超過可請雇主給付。可向縣政府勞工局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若是對方無協調誠意,就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給付。
公司未提供最後一次的薪資明細您可依據先前所知數據起訴請求,在訴訟程序之中請法院要求雇主提出帳冊以及勞工名卡,依規定資料必須要保存5年,若是雇主提不出這些資料,法院會認定你主張是正確的。有關於訴訟機關是以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處理。需準備資料:呆帳催收勞保資料、薪資名細等等,證明您在該單位工作起迄時間,供法官作為計算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