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就問:住家樓上鄰居有個大露台煤油所遮蔽,下方是我臥室,最近每次都下大雨我家臥室就匯漏水,與鄰居協調找來捉漏師檢查,發現應是露台的地面與牆壁接連處又裂縫所導致,但是鄰居只願在露台上撘個遮雨棚,不同意在其他修繕方式,可是管委會會認為遮雨棚是違建,不准蓋;呆帳催收是最後鄰居只願打官司解決。那請問我該如何訴訟?對方戶籍在台北我要去台北法院提告嗎?若是漏水是房屋結構問題,管委會是否該出錢做修繕?
答覆:羅先生你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樓上鄰居在三十天內修繕露台之裂縫,並註明如果繼續漏水造成家具之受損,他須要負民、刑事責任。若是三十天後還是不修,而漏水也確實損壞傢俱,則拍照舉證提起刑事訴訟告他故意毀損,並提起民事請求修繕、損害賠償訴訟,要對方把漏水處修好並賠償你損失。漏水發生地在桃園,對方住所地是在台北,羅先生可依自己方便選擇法院做提起訴訟。
漏水若是結構問題為之建商過失,在房屋漏水保固期內可以向建商求償。管委會由住戶組成不必為房屋結構問題負責;除非經鑑定漏水原因屬公共管線施工不當而所造成,或者漏水處涉及樓梯間等公共區域,才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館委會以社區公共基金和付修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