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首倒會
會首倒會會發生的原因,會導致日後支求償途徑有所不同,通常法官在審理會首倒會支案件時,都會先瞭解當會首是否具備起會之經濟條件。就舉例來說:如果會首月收入只有三萬元,卻起了一個五萬元的會,是不符合會首的經濟能力範圍。一旦會首發生了倒會,就難以脫詐欺之嫌,屬於刑法的範圍。
如果會首是在經濟能力範圍之內所起之會,只是因資金週轉不靈而發生了倒會,此時會員的求償途徑就必須依據民法之規定。民法對於民事債權之請求權,債權人有了十五年的時效期間。
對於活會會員,可以向法院提出債權請求權,若是會首有財產,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其財產,以賠償活會會員的損失。但是若會首無任何財產,活會會員會收到法院所發之債權憑證,一旦會首有了財產,法院行駛查封時,才得以求償。
所以會首倒會致互助會而無法繼續進行,為了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利,減少損害,會首以及已得標會員應將各期應給付會款,於每屆的標會期日,按未得標會員之債權數額,平均分配交付於未得標會員,若是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的約定;若會首以及已得標會員並給付會款之時,未得標會員也可檢付會單、得標紀錄,逕向法院提起之訴訟,要求會首以及已得標會員支付會款。
二、會員倒會
合會法之中規定,會首就會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的各期會款,應負連帶責任。會員倒會之時會首必須要代墊會款,但是會首代墊會款可以向未繳款會員做索賠。會員倒會會首代墊會款之後,可顗控告倒會會員「債務不履行」,但是求償的範圍,僅限於倒會發生之後所代墊的當期會款。對於日後每期所需代為賠償會款,需於墊款事實發生後,才能夠請求索賠。
此外若因會首破產、逃匿或者其他事由致互助會不能繼續進行之時,最好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的推選一人或者數人處理相關後續之事宜,來減少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