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公司若想要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利用法院來達成強制執行目的,一定要有確定之判決,或者和解筆、支付命令確定的證明書、本票裁定之等等、法院民事執行處財會替債權人強制執行。
在沒有取得上述執行的名義之前,若要想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這是所謂的「假扣單」。
債權人要申請保全程序,也不是說要「假扣單」就可「假扣單」,「假扣單」只為一種手段,它有一定聲請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者得為易為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而之。」
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者甚至難強制執行之虞」,是指債務人即將出國或逃匿等情形,如果有這些的疑虞就可以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
至於聲請程序必須要是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要在聲請狀上敘明請求一定金額,以以及假扣押的原因,對假扣押原因要釋明,也就是說要能提出慨略說明,如借錢的借據或支票影本等等。
一般民事之侵權行為,被害人要請求損害的賠償,有需要之必需先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債務人的脫產,因為民事官司打到了終審可能要花費上許久時間,如果不是一開始就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則是一旦對方移轉財產,就算打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
但是債權、債務糾紛有時候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為了避免債務人動輒要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造成債務人損失,所以就有必要之提供「擔保金」,一般行情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換句話來說,如果你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你債務人財產三千萬元,則妳必須要先向法院繳交擔保金一千萬元,這是比擔保金是為了避免日後敗訴造成債務人受損之時,債務人也求償擔保,在設計上是為了求取公平。
債權人提供擔保金,在勝訴判決之後,法院發還給債權人,但是如果是敗訴,這比金額就變成了債務人求用,債務人在被假扣押之期間所遭受如利息等種種損失,就可以向債權人所求償,另外,依規定如果假扣押原因消滅,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或者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者將請求的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的假扣押。
準用關於無人的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的人,為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時,應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1176-1條(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第1154條(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1155條(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1163條(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