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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若遭退票,因該如何討債?

支票若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的不願付款之時,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的命令,命令債務人應該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天之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

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之內,向此核發支付命令法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在二十天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已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則此支付命令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此時,債權人也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獲得了債務的清償。

討債

聲請支付命令應注意的事項:

(一)管轄法院:

應向票據付款地、債務人的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者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二)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的行蹤不明而送達不到,或者債務人拒收,或者須對外國公示送達,甚至於債權人須要對待給付之時,不得聲請公示送達(此點與本票裁定不同)而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之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之時,支付命令就會失其效力。

(三)聲請費用:

每件應繳聲請規費為新台幣四十五元,另須附備送達用的雙掛號郵票。

(四)遭債務人異議之可能:

當債務人接到了支付命令之後,可於二十天之內向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不付理由提出異議,此時,雙方即可進入訴訟的程序。

實務上,支票跳票的當天,假扣押凍結債務人財產,是討債之第一要事(但須先拿出債權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雖將來有機會會退回,對債權人而言亦是一項頗重之負擔),之後再看是要聲請支付命令或者做其他動作,時間上都尚稱為充裕,依本事務所執業多年經驗,經常發現許多債權人早先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後,待確定證明一拿到,才來查封債務人之財產,竟然是為時已晚,債務人早已經脫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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