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賭博輸錢在被迫簽下1000萬元的本票,持票人持本票要向法院聲請發票人之兌現,發票人面臨財產而被查封拍賣,他主張是遭脅了迫簽本票,遂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台北地院認為(賭債非債),此本票既因賭而存在歲判債權不存在而發票人可不必兌現。
雖持票人主張此票市某甲向他購買未上市股票支付;但是發票人主張本票因賭債而簽下;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持票人月薪僅有6萬餘元,卻是在不知發票人信用狀況下,未經查證即收下千萬本票與常情不符。
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472判例,本票執票人取得了本票未支出對價,且該本票在有人抗辯時,執票人即不得享該本票之權利,加上賭博係屬非法的行為,在賭債非債原則下,判決執票人敗訴。
依(民法72條)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序良俗視為之無效,最高法院判例也指賭博為法令禁止行為,所生債關係原無請之求權,故賭博雖有其規則,但是在台灣不受法律保障,若賭徒欠賭債而不還錢,債權人也無法經由法律的途徑追討,此即為(賭債非債)之原則。
但賭徒若是在國外的合法賭場賭博輸錢則不適用(賭債非債)。賭博在台灣屬違反公序良俗行為非法呆帳催收行為,故不適用於民法對於債相關規定,另如分手費或包養費等亦不受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