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通姦的定義是和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出軌之配偶要與其他人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能構成通姦。在台灣通姦尚沒有除罪化,所以若配偶和他人通姦,則是可進行抓姦。
捉姦是證據之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之間有發生姦淫之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有錄影也可以《法庭上已經有案例:就算是配偶為了捉姦而裝設針孔攝影機等等,還是給予以採證,請參見:妻子裝針孔捉姦雖然非法取證,法官仍然判通姦成立 》,加上捉姦之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是可以,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的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之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之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人離家、同居或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等,都是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