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第一項之規定:「告訴乃論的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得撤回其之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了告訴者,效力固然以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之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
所以,可單獨撤回對配偶之告訴,只提告相姦者。
但是,反面之解釋,若是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則其效力則及於配偶。(等同撤回對配偶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第一項之規定:「告訴乃論的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得撤回其之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了告訴者,效力固然以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之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
所以,可單獨撤回對配偶之告訴,只提告相姦者。
但是,反面之解釋,若是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則其效力則及於配偶。(等同撤回對配偶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