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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姦罪一定是要抓姦在床嗎

這個問題就像是問殺人罪一定要當場看到了白刀子進,紅刀子出呢,有人死了才是會成立呢或者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是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之後,即時發覺的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之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會被發覺,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這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因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之犯罪事實。」這裡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說證據資格。

要取得「證據能力」必須經過嚴格之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的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之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之後則是有所謂證明力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之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的證據價值(證明力)原則。

至於有罪的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的程序,最高法院曾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之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這內;但是無論其為直接或者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有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且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的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抓姦在床 ,但若是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夠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然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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