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旅居於溫哥華的黃姓人妻,兩年多之前和羅姓男子外遇,黃婦女兒氣憤媽媽背叛了父親,不僅要幫老父蒐證,還三度的出庭指證母親偷腥,讓媽媽和情夫三次官司都輸,第一次得到賠償黃夫四十萬元,第二次則簽下了不再見面、否則得賠償五百萬元之協議書,第三次也被判判賠六十萬。
羅男律師林思銘表示:「羅男已經準備提出上訴,因為雙方協議內容規定只要兩人再見面,就要罰錢,不合情理。」黃婦丈夫辯護律師楊隆源則說:「尚未和當事人聯絡上,無法做評論。」
國外通姦的不罰刑事
法院判決書指出,人妻黃婦(四十八歲)和退休機師丈夫徐男(五十五歲)在加拿大溫哥華裡購屋,黃婦和女兒兩人同住加拿大,徐男則是在台工作,二○○八年九月經友人的暗示,徐男懷疑妻子外遇,透過了在加拿大念大學女兒在溫哥華住處臥房裝針孔攝影機,果然就拍到妻子和羅姓男子(六十歲)親熱畫面。
同年十二月之間,女兒和其男友返回溫哥華的住處,當場就撞見媽媽和羅男嘿咻,女兒還和男友用DV拍下兩人做愛畫面。徐男根據此向板橋地院控告了妻子及羅姓情夫通姦(但因為通姦行為在國外,刑事部分不被起訴),民事則判兩人需要各賠二十萬元給徐男。
帶者爸到情夫家抓姦
但是黃婦仍未收歛,2009年七月和羅男同班機返台之後,還一起到了南寮漁港出遊,甚至還回到羅男新竹住家,全程都被黃婦的女兒掌握,女兒並且出庭作證說:「媽媽和對方到南寮漁港的海邊散步,二人摟摟又抱抱,舉動過親密,後來還進入了羅男住家。」女兒當天就帶著父親抓姦,但是兩人按門鈴、敲門,羅男都不應門,直到了警察來了,羅男才駕車離去,黃婦也搭著計程車離開。
徐男跟據此二度控告妻子和羅男通姦,也因無直接證據,最後經由檢方調解,羅男簽下了協議書:「同意不論在台灣或加拿大或其他地區,皆不能再與黃婦以任何方式的聯繫、見面或者有任何親密行為,違者要賠償五百萬元。」女兒男友也來當證人
沒想到,黃婦返加拿大之後,2010年八月間又被女兒與男友發現,黃婦和情夫共遊賭場,還開車到了河岸車震,女兒的男友也作證稱:「我看到了黃婦跨坐在被告的身上,兩人的衣服有點凌亂。」過了許久,才經由羅男開車載黃婦回住處。
徐男氣得又再度提告,但是羅男和黃婦兩人滯留加國未出庭,羅男僅有透過律師辯稱兩人是不期而遇,否認是有通姦行為。法官以兩人在加國雖無具體的通姦事證,但已違協議的內容,因此仍判羅男需賠六十萬元,黃婦因未簽協議而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