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達20年的討論,在上個月底通姦罪正式被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並且立即失效,除刑法239條妨害家庭通姦罪外,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也一併廢除,在我國很少見到這種大法官釋憲推翻先前的釋憲(釋字554號),根據大法官釋字791號所記載,所謂的通姦罪依照法律位階及比例原則,明確違反憲法第22條的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依據憲法保障為由,故通姦這類行為不應該以刑法加以拘束,故通姦等罪立即失效。
過去配偶外遇可能會受到通姦罪處罰
通姦罪立法的原因,乃在保障婚姻與家庭的忠誠義務,我國法律明定一夫一妻制度,故在法理上對於婚姻上有守貞義務的必要性,否則隨即破壞家庭與婚姻的構成,依據釋字554號,依據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此乃明顯有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社會是由婚姻及家庭共同建立的,維持婚姻的守貞義務及婚姻制度,才能保障家庭與社會的安定。
通姦除罪化後的原因
晚晴徵信社認為:「通姦除罪化引起了許多正反兩面的意見,我們對於司法一向尊重與配合,但唯獨大法官宣告的「立即失效」,很可能對社會帶來突襲式的衝擊,沒有在事前擬定好配套措施,為何還能立即宣布失效呢?許多國家在通姦族罪化後,都已經有了一定的基本配套改制,我們不時能在國際媒體上,看到夫妻因離婚而得到大量的贍養費,大多都是因為家暴或外遇等原因而離婚的結果,那台灣呢?
法律要保障的不僅僅是個人的基本人權,婚姻同樣是受憲法所保障,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就在於相對的權利義務,而為了個人基本人權去解除對於婚姻的權利保障,卻不先擬定配套措施,這難道又符合比例原則?當我們以先進國家都沒有通姦罪為由去支持通姦除罪時,是否忽略了在人權大國的美國,仍有些州法寶有通姦罪?
通姦除罪後遇到外遇問題該怎麼辦?
晚晴徵信社認為,通姦除罪化不但對本公司衝擊不大,甚至是個轉機,因為我們的主業是「調查、蒐證、協商」,當然也跨足的商業徵信與感情徵信,抓姦雖然是我們的專長,卻也只是「維護婚姻」範疇裡的一部份,我們要做的只是保持我們一貫的精神,即時更新政府推動的相關配套,包含保障配偶的蒐證必要性原則,以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要合乎破壞婚姻忠誠的比例原則。
通姦除罪化後,要如何保障被外遇者的配偶權,對於徵信社來說是至關重要,同時也是徵信業去蕪存菁的一個機會,只要專業度夠,就能夠永續經營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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