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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法律諮詢新聞-

屏東縣一成衣廠,二名女工因生產先後請產假,但產假未休完,二名女工自願銷假回廠工作,由於廠長沒有拒絕她們的要求,經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認定違反產假規範,二名女性員工,分別在九十七年及九十八年因懷孕生產而請產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產假期間共計八個星期。

不過,這二位女工在休了四十天產假後,都以休假時間過於無聊,加上孩子有人照顧等理由,向廠長申請銷假上班,廠長並沒有拒絕,於是補發未休完產假天數的薪水,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為了保障女性員工在生產前後的身體安全,屬於行政上的強制規範,而不容許當事人任意拋棄。

案件中的女工自願銷假上班的行為因為與強制規定牴觸而無效,縱然她們皆認為自己已無續休產假之必要性,故工廠依舊是觸犯了該條項規定,並得依據該法第78條、第81條第1項等規定科處罰金,但是廠長仍然有對女工們沒休到的產假日數給予補償,因此罰金額度也參照刑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予以酌減。

但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認為,廠長取消給予產假,已經違反了產假規範的立法意旨,因此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對廠長科處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的罰金。

此判決充分展現出產假制度的強制性,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這些關於勞資兩方間的基本權利關係,屬於勞動條件最低標準,處理員工休假事項時,為保障勞工最底限之權益,一定要注意相關法規的規範;據員工表示:廠長平時關心員工,卻為了讓生產後的女工早日上班而同意銷假觸法被罰,實在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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